近期台南傳出一起殺夫命案,一名年約32歲的王姓女子長期遭到丈夫家暴與言語恐嚇,忍無可忍之下趁丈夫熟睡之際,持熱水壺將熱水澆淋於其身上後,並用家中的水果刀將其刺死。
事實上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自1998年三讀通過以來,至今已施行多年,但家暴的發生次數似乎沒有減少的趨勢,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,去年(2021年)經通報的家暴案例就超過18萬件,相當於每分鐘就有2起家暴悲劇,發生在你我身旁,這凸顯出問題的嚴重性,急待社會大眾和政府攜手改善。
所以,別再抱持「清官難斷家務事」、「小孩不打不成器」等觀念,而刻意忽視受害人的求救警訊;你我一念之間的「關心」絕不是雞婆,而是為社會創造可貴的幸福與和諧。
因此,《Hello醫師》將於本文逐一介紹家暴相關資訊,包括面對家暴時的應變,以及如何尋求協助。希望讀者們也能發揮自身的影響力,以實際行動去幫助他人。
是不是被打才算家暴?家暴的定義是什麼?
一般在新聞上常看到,家暴受害人大多是受到身體暴力的女性,許多人容易有既定印象,直覺把女性和身體暴力聯想在一起。事實上,家暴絕不僅是身體上的侵害才算數,受害人也絕不只是女性,無論性別、年齡、性傾向、種族、生長背景,任何人都可能遭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。(延伸閱讀:家暴缺乏愛~小孩變成霸凌者的原因)
根據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定義,家庭暴力是指:「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上、精神上、經濟上的騷擾、控制、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就是家庭暴力。」以下將分別舉例說明身體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:
-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:簡單來說,新聞常看到夫妻或家人之間打耳光、互咬、掐脖子、拿武器攻擊或毆打,凡是造成對方身體上傷害的行為都列屬。
-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:這類的家暴行為,包含了言語暴力、心理或情緒暴力,以及性暴力,涵蓋層面廣泛。如果伴侶惱怒時說出「待會就砍你」、「小心揍你小孩」、「殺你全家」等情緒性語言,甚至會摔東西洩憤,這時要盡可能冷靜,別刺激對方,同時小心自身的安全。
我被伴侶打了,但我們沒同居,這樣算家暴嗎?
經過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新增《防止恐怖情人條款》後,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,也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,也就是說,無論異性還是同性伴侶,即使沒有結婚,也沒有同居事實,在交往期間或分手後發生暴力行為,受害人均可受到法律保障、聲請保護令,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。
潛在的施暴伴侶,可能有哪種特質?
致力於家暴服務的美國機構:家庭庇護(Domestic Shelter)曾列出關於潛在施暴伴侶的10項特質如下,但要特別提醒讀者,別因為另一半可能符合1、2項特質,就隨意把他們貼上標籤喔!
- 會對您施加壓力,催促彼此要進一步發展或要有感情的承諾。
- 在之前的感情關係裡,有施暴的紀錄。
- 存在性別刻板印象,以及大男人主義,或者控制慾強烈。(延伸閱讀:看不慣打破常規的女性?不一定只有男性會仇女!公開厭女症常出現的15種特徵)
- 慣性吃醋,並且佔有慾強,時常把您從親友圈中抽離,還會說服您別去工作。
- 雙面人的性格,人前為善,人後對您壞脾氣。
- 常常以生氣來表達情緒。
- 脾氣惡劣,喜怒無常。
- 對待動物與小孩沒有同理心。
- 習慣監視您的行蹤與一舉一動,包括生活開銷。
- 不尊重您說「不」的權利,或自以為是並觸犯您的底線。
被家暴後,為何受害人總習慣原諒對方?
或許有不少人已注意到,新聞上報導的受害人,往往都是歷經過多次家暴、傷痕累累後,才終於向外界求助。到底為何受害人被家暴後,還能夠屢次原諒加害人呢?
美國心理學家沃克博士(Dr. Lenore Edna Walker),曾提出家暴可能不斷上演的原因,她歸納出暴力循環(The Cycle of Violence)的3個階段:關係緊張期(Tension Building Phase)、暴力期(Violent episode, Acute Explosion),以及蜜月期(Honeymoon Stage)。
在蜜月期階段,加害人可能選擇懺悔、找藉口推卸施暴責任,怪受害人、怪酒精、怪生活壓力等,同時,又藉由送禮物或其他方式討好受害人,讓受害人以為加害人承認錯誤,產生「他不會再犯了」這等錯覺,因此雙方的生活看似回歸平靜,殊不知下一次的家暴地雷,仍埋藏在前方不遠處。
面對家暴,如何因應?
- 受害人應評估家暴當時的處境,若有危及個人安全之虞,應保護身體的重要部位,並藉機儘速撥打110通報警察。除了報警,關於任何家暴事宜,都可以撥打或傳簡訊通報113保護專線,24小時都有專業人士為您服務。
- 視自身情況尋求專業人士陪同,或自行去驗傷、診斷並治療。
- 透過警察機關和相關主管單位,向法院申請保護令。
- 關於後續搬遷、居住,以及小孩暫時監護等問題,建議尋求社福機構和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。
- 告知可信任的親友,讓他們在您需要幫助時,能使得上力。
- 重整心態,來面對職場、學校等外界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