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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吐藥除了B6還有這3種!懷孕藥品分級、止吐藥副作用詳解

資料查核: Hello 醫師


文: 曹嘉儀 · 更新日期:2023/05/15

    孕吐藥除了B6還有這3種!懷孕藥品分級、止吐藥副作用詳解

    許多人認為懷孕不能隨便吃藥,因此即使孕吐嚴重,也不願意聽醫師指示服用孕吐藥;但是,孕吐若過度嚴重,可能會影響孕期或胎兒健康,所以最好仍就醫檢查,並且遵照醫師指示服藥。《Hello醫師》帶您一次認識孕吐藥的種類、分級與副作用。

    認識孕吐藥分級:懷孕藥品分級規範(PLR)

    台灣目前懷孕藥品的分級,沿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(FDA)於1979年所訂定的懷孕藥品分級規範(Physician Labeling Rule, PLR),將懷孕藥品分為以下5種等級:

    • A級:在懷孕婦女的對照臨床試驗中,無法證實對懷孕第一期或較後期胎兒有風險、或對胎兒傷害的可能性。
    • B級:動物試驗未顯示對胎兒有危險,但缺乏懷孕婦女的對照臨床試驗資料;或者,動物試驗顯示對胎兒有不良反應,但懷孕婦女對照臨床試驗無法證實對胎兒有險。 
    • C級:動物試驗顯示有致畸性或殘害胚胎,但沒有懷孕婦女的對照臨床試驗;或者,懷孕婦女的對照臨床試驗或動物試驗均缺乏資料。
    • D級:已證實對人類胎兒有危險,但在一些狀況 ( 如:有致命危險的狀況或在嚴重疾病其他較安全的藥品無法使用或無效 ),必須利益大於潛在的風險才可以使用。
    • X級:在動物、人體試驗及(或)臨床經驗證實會造成胎兒異常,這種風險遠超過可能的利益。
    A、B 兩級藥物於懷孕期間使用大致安全;C、D 兩級藥物則需視實際情形權衡使用。懷孕期間如有用藥需求,應先諮詢醫師或藥師之專業意見。

    4大常見孕吐藥介紹

    嚴重孕吐(又稱妊娠劇吐)的治療方法除了支持性療法、補充電解質外,也能藉由止吐藥緩解;若出現下列症狀,建議先赴婦產科檢查,再依醫囑服藥。

    • 嚴重反胃、每天嘔吐3次以上
    • 無法攝取食物或液體、體重減輕超過孕前的5%
    • 脫水、尿量減少
    • 頭痛、頭暈目眩、極度疲倦

    以下介紹4種常見孕吐藥:

    1.維生素B6(Pyridoxine)

    維他命B6是人體代謝必需的輔酶,具有止吐作用,有助減緩懷孕所引起的噁心、嘔吐,被列為治療的一線藥物,並常與其他止吐藥一起搭配治療孕吐。

    • 懷孕藥品分級:A級
    • 潛在副作用:手或腳會有刺痛、灼熱或麻木等周邊神經病變症狀(與使用過量、長期使用有關)。

    2.抗組織胺藥物:Doxylamine、Diphenhydramine、Meclizine

    Doxylamine、Diphenhydramine、Meclizine等抗組織胺藥物,對孕婦及胎兒的負面影響較少,藥效快,但藥效持續時間短,而且鎮靜效果較強,易嗜睡。

    • 懷孕藥品分級:Doxylamine(A級藥物)、Diphenhydramine(B級藥物)、Meclizine(B級藥物)
    • 潛在副作用:鎮靜、嗜睡、口乾、頭暈和便秘。

    3.美多普胺(Metoclopramide)

    可緩解噁心、嘔吐等症狀,口服或注射劑型皆適用;可與維生素B6或抗組織胺藥物,例如Diphenhydramine,一同服用治療妊娠劇吐。

    • 懷孕藥品分級:B級
    • 潛在副作用:嗜睡、腹瀉、肌肉無力、頭痛、腹痛、過敏、錐體外症候群等。
    • 注意事項:避免與可能造成錐體外徑症候群的藥物併用,例如傳統精神病藥物、多巴胺拮抗製劑(常見於止吐藥物)。

    4.昂丹司瓊(Ondansetron)

    商品名稱為Zofran,常用於減緩手術、化療或放射治療後,所產生的噁心、嘔吐等症狀。

    • 懷孕藥品分級:B級
    • 潛在副作用:頭痛、疲倦、便秘、燥熱與潮紅。
    • 注意事項:與會增加血清素的活性製劑合併使用時,可能會出現血清素症候群,引起顫抖、腹瀉及躁動等輕症,或肌肉僵硬、發燒及癲癇等較嚴重的症狀。

    美國懷孕藥品新規範:PLLR

    鑑於傳統的PLR懷孕藥品分級制度過於簡化,不僅無法完整涵蓋懷孕、哺乳各時期的藥物風險變化,也無法指出藥物對女性與男性生殖系統的潛在風險;因此,美國FDA於2015年已推出新的分級標準:Pregnancy and Lactation Labeling Rule,簡稱PLLR,中文為「懷孕與哺乳期標示規則」。
     
    • 新制特色:增加懷孕期、哺乳期、對女性和男性生殖系統的影響等3個項目,各自的風險概要、支持性數據說明,以協助醫療人員開立處方與諮詢決策的相關依據。
    • 新制生效日:新制於2015年6月30日正式生效,2001年6月30日前上市的處方藥,仍沿用舊制標準,於生效日後推出的藥品,則更改為此標示方式;藥局販售的非處方藥,不在此規範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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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圖片授權:達志影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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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文: 曹嘉儀 · 更新日期:2023/05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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